近两年开始,很多私家车主利用空闲时间,在网络平台注册司机用户,在八小时工作之余跑“专车”,但是,这类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,怎么处理呢?
今年6月5日,蒋先生在工作之余在某门户网站上注册了司机用户,利用下班时间载客王先生去某指定地点,但是车辆在驶入某一郊区路段时,司机未注意到前方设置的路障,导致司机及乘客王先生一并遭受撞击,经过交通警察部门认定,蒋先生负全部责任。
交通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赴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勘察,并对蒋先生及乘客王先生进行了问话笔录。后,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,保险公司认为,蒋先生将私家车从事营运行为,与投保时所申报得情况不符,拒绝理赔。蒋先生遂诉至法院,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。而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,蒋先生将私家车用以营利行为,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,属于营运行为,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2条的规定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也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,及时通知保险人。也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在本案中,王先生将原本以私家车做为保险标的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,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增加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,所以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,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相应投保费用。由于王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,所以,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;他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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